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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考選部>公告「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應考資格修正草案」、「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

附件:
  考選部105年12月10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條及第三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警察人員考試
  (一)修正應試資格,二等原「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修正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合格得有證書者」;三等原「公私立國內外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修正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合格得有證書者」;四等原為「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修正為「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二)修正考試規則條文第八條:握力為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即為體檢不合格。
  (三)修正考試規則條文第十條,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二、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一)修正考試規則條文第三條應考資格,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二)修正考試規則條文第六條體能測驗標準,男性應考人「負重40公斤沙包跑走40公尺15秒內、跑走1200公尺3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負重40公斤沙包跑走40公尺20秒內、跑走1200公尺380秒以內」
  (三)修正考試規則條文第八條:握力為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即為體檢不合格。
  (四)修正考試規則條文第十一條,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五)修正各類科應試科目:

等別類科修改前科目修改後科目
普通科目專業科目普通科目專業科目
三等消防警察人員◎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4.建築防火
5.工程數學
6.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7.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4.建築防火
5.微積分
6.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7.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

◎3.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輪機管理與安全
5.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6.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7.船舶主機(柴油機)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 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輪機管理與安全
5.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6.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7.船舶主機(柴油機)
航海組◎3.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5.航海學
6.航行安全與氣象
7.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 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5.航海學
6.航行安全與氣象
7.船舶通訊與航海英文
四等行政警察人員◎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英文

※4.法學緒論
※5.行政法概要
6.刑法概要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英文

◎4.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犯罪學概要

6.刑法概要

交通警察人員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3.英文

4.交通工程概要
5.交通安全概要
6.運輸規劃學概要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3.英文
◎4.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交通工程概要
6.交通安全概要
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6.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5.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6.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航海組※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6.航海學概要
※4.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6.航海學概要

(六)四等考試原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試試題,改為四等考試各類別「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其中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各占50%,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詳細修正草案,請參閱:
  「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預告表」;
  「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

  ※相關考情,請參閱:
  「106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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