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4
<重大變革>「律師考試」 研擬修訂「考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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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將有重大變革!考選部於106.01.13(星期五)舉辦「律師考試」改革公聽會,為建構專業化、多元化、友善的律師考試制度,考選部擬就現行之考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與及格標準進行檢討與改革,邀請學者專家19名、律師公會全聯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代表17名、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及一般民眾共同參與,徵詢各界意見。
「律師考試」現行制度
一. 應考資格
律師高考規則於90年訂定發布,參考已廢止之應律師檢覈資格,在正規養成教育之外,開放曾修習法律相關科目 7 科 20 學分之非法律科系所畢業生亦得報考律師考試。近年來以此資格報考律師考試者,每年均有上千人。執業律師是否不必有法律專業教育之前導,直接以筆試衡鑑其是否具備執業律師之資格,爭議極大。
二.考試及格標準
律師高考自100年起實施分試,第一試、第二試均以全程到考人數的33%作為及格的單一標準。實施以來,每年律師高考及格人數都在900名上下。在我國目前80種專技人員考試類科中,律師高考是唯一一種僅以全程到考者 33%為考試及格標準,未設其他如最低錄取分數等限制的專技人員考試。此種獨一無二的及格標準,好處是每年及格人數相當穩定,且最後一科考試結束時,即可預估該次考試的及格人數。但此制受到批判之處則在於,考試及格標準較缺乏與專業能力、考試實際表現的關連性,不論應考人應考素質為何,均不會影響最終及格比例。律師具有高度專業性,律師考試是否適於採取固定比例及格制,且固定比例高達全程到考者三分之一?實有檢討必要。
三.分試功能與考科設計
律師高考自100年採二試制度後,第一試列考科目高達15種,一試、二試的科目多有重複,兩試的考試目標與核心知能混淆不清。選試科目原係因應法律專業多元化而設,然而於第二試列考的結果,不得不區分各選試科目而分別依固定比例錄取,進一步扭曲了律師考試之本質功能。此外,分試之目的,不應僅在於縮減第二試申論式試卷之閱卷負荷,應與律師考試前端的專業養成教育、考試後端的執業能力建立合理的鏈結,並根據不同的鏈結功能,重新對於第一試、第二試明確定位。另外,律師第二試考試是否應列考國文,亦屬長年爭議問題。再者,第二試每節考試時間都相當長,應考人的體力負擔極大。以總分 1000 分換算,相當於一般採百分制之國家考試列考 10 個科目,且各專業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全部考試時間合計雖達 16 小時,但每科題目均相當多,作答時間明顯不足,嚴重影響考試衡鑑效能。
「律師考試」改革要點
為建構專業化、多元化、友善的律師考試制度,未來的律師改革方案維持分試的架構,但明確界定第一試、第二試所應衡鑑之不同專業知能,第一試考試目標是「法律基本知能」,銜接考試之前的法律專業養成教育;第二試考試目標是「律師專業執業能力」,銜接考試之後的律師專業工作。
第一試:
屬法律基本知能測試,分成基礎法律科目(綜合法學一、綜合法學二)與法律選試科目(7 選2)兩大類別,全測驗題。第一試及格標準為換算百分制後,各類別各達 60 分為及格。現制下綜合法學一、二之考科應減列,減列科目移至選試科目,現制下第二試之選試科目亦應移至第一試選試科目。
未來律師高考第一試的選試科目應盡可能多元化,除現制第二試選列的四科外,可考慮納入目前未曾列考的科目。第一試之及格資格,既代表應考人已具備「法律基本知能」,未來應可考慮第一試及格者,取得應第二試2次之資格。
第二試:
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分成國文與專業科目,專業科目分公、民、刑、商事法四大科,每科200分,考試時間一律為3小時,每科均考實務案例題1至2題,採題庫命題。強化評閱標準化作業程序,充分且細膩地討論答題內容與評分標準,期能逐步建立附理由評分制。
採科別及格制,專業科目以每科換算百分制後60分為及格,未及格之科目可予保留,應考人可以在 3 年內補考不及格的科目,不必每年都從頭開始應考。國文科則比照會計師考試之作法,以當次到考者平均成績為及格標準,但及格標準高於60分者,以60分為及格。國文科僅考作文,不考測驗題。
考選部表示,「律師考試」現行考試制度擬進行檢討與改革,因此舉辦「律師考試」改革公聽會,公聽會如有共識,將知會司法院及法務部後,呈報考試院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