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6
<考選部>有關「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提出說明。
附件:
考選部於106年5月9日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條文草案」,擬增訂律師考試第二試特定科目須達最低分數之規定,為利各界了解,提出說明如下: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以下稱專技人員考試法)於88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定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9條規定及格方式除總成績及格制外,新增科別及格、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等2種及格方式。專技人員考試法於90年施行後,多數專技人員考試採行總成績及格制及科別及格制,僅律師、技師採行按全程到考人數固定比例16%及格制,但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92年律師考試規則修正發布,參酌最近5年律師考試錄取人數及比率,修正及格方式,錄取全程到考人數8%,以固定比例足額錄取,並取消專業科目成績設限。98年律師考試規則修正發布,定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及格方式,將第一、二試錄取之固定比例提高為33%,惟漏未一併檢討專業科目成績設限之問題,形成在目前80種專技人員考試類科中,律師是唯一一種採固定比例及格制卻未訂定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或其他特定科目必須達到最低分數之考試類科。
二、律師考試自100年實施現行及格方式後,律師職業團體、學校及律師主管機關持續不斷建議律師考試制度必須要進行改革,合理提升律師高考及格人員的素質,以維護民眾尋求法律協助的權益。產官學界對於律師考試制度改革,具有高度共識。105年11月1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多位委員聯合舉辦「律師考選制度興革─律師考試?法學教育?哪裡出問題」公聽會,與會學者專家、職業團體、學生代表等對於律師考試制度提出眾多改進建議。
三、按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1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第1項)。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第3項)。基於律師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等各界意見一再呼籲改革律師考試制度,本部乃依上開專技人員考試法規定,於本(106)年1月13日舉辦律師考試改革公聽會,邀請大法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關切本案之立法委員、法學界學者專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司法院及法務部與會,同時開放民眾報名參加,各界對於律師考試制度之改革具有高度之共識,並建議採取漸進式改革方式,本部乃於同年4月11日召開律師考試制度改革相關事宜研商會議,經與會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審慎討論獲致共識,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相關規定,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以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由於會中職業團體建議應加速改革,乃決議作成甲、乙兩案併供政策決定參考:甲案係以前述四科目合計成績440分(相當百分制55分),乙案則以400分(相當百分制50分)作為最低錄取分數門檻。嗣經本部審議考量,如依過去律師考試之考試成績初步分析,甲案影響層面較大,乃決定採行最小限度之限制,以乙案進行律師考試規則之研修作業。本次改革仍維持第二試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標準,僅增訂國文與選試科目以外科目總成績未達400分者,不予及格之最低限制。同時,本部已經同步研議改進律師考試之命題、閱卷方式,強化試卷評閱之客觀性,以提升考試鑑別效能。
四、本案目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後續仍將提報本部法規委員會研議,並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報請考試院審議,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