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9
<考選部>「107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修訂「應試科目」。
附件:
考試院院會106.07.27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及第5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案,將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行政警察「應試科目」修正重點如下:
一. 「共同科目」部分: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2小時。
(二)「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各占50%,考試時間1小時。
(三)「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1小時。
二. 「專業科目」部分:
(一)為提升錄取人員警察專業核心知能,落實公務人員考試考用合一,爰修正本考試類別應試科目,增列「警察法規概要」科目,將「行政法概要」科目修正為「犯罪學概要」,均採混合式試題,並將「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法學緒論」合併為「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二)另考量與警察特考同等別類別考試題型之衡平性,將「刑法概要」科目題型改為混合式試題,以兼顧試題之深度與廣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行政警察「應試科目」修訂表
分 類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備 註 |
修 訂 科 目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3.英文 | ◎4.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犯罪學概要 ◎6.刑法概要 | 1.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分數各占50%。 2.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 3.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
原 訂 科 目 |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英文 | ※4.法學緒論 ※5.行政法概要 6.刑法概要 |
※「紅色」係修訂之應試科目,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7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定於3月6至15日報名,6月9至10日考試;18~37歲、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 有意參加「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相關考情,請參閱「107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E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