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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特別報導>「警察人員考試」簡介-警政體系

【警政體系】

中華民國警察是中華民國政府立法設置,以維持社會治安為主要目的之公務人員制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國家治安、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其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揮,但廣義上其他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之政府機構也會被稱為「警察」,如水上警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境警察(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軍法警察(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司法警察等。本文以敘述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者)為主。

依照《警察法》第4條及第5條,全國警察機關由內政部警政署統轄。特種警察方面,水上警察業務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管理,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理。原屬於外事警察之外來人口居停留管理業務及國境警察之入出國管理業務則移由內政部移民署管理。另外,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有其隸屬之法警;依工作性質分,法院(法警)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檢察署(法警)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

中華民國警察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派出所制度,所謂派出所就是把警力派出到各分局的轄區中,通常一個分局大概有5-10個派出所不等,目前每個派出所人數約十幾人不等,依所轄區大小及人數而定,在都市繁忙地區甚至可以到約50人。在派出所服勤的警員稱為勤區警員,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員服勤時間為24小時輪班。警勤區為警察最小的管轄單位,一警勤區由一勤區警員負責,每位警員平日主要工作為家戶訪問、巡邏、值班、備勤為主,但也需要擔服臨檢、路檢、特勤、取締交通違規、偵辦刑案等勤務。

傳統觀念上而言,中華民國警察制度學理上近似於大陸型警察,也就是須負責一般民眾的管理工作(海洋型警察制度也就是英美警察制度,警察多只負責治安、交通工作),今天臺灣老一輩的人看到警察,多半會稱呼大人,這也是從日治時代以來的稱呼。目前該國警察制度主體可以說主要是由派出所的警員(俗稱管區)承擔,但是派出所的工作多且複雜,也造成都市地區的派出所警員常常請調動到專業單位或鄉下地區服務,形成都市警察人力斷層。

在臺灣地區的警政體系中,警察分駐所和派出所是勤務執行的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地方上的警政機關,可以區分為縣(市)警察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每個縣(市)設置縣(市)警察局,是地方警政主管機關,管轄各地分局。分局則是設在鄉、鎮、市、區的位階,管轄各地派出所。 警察總局及各地方分局依照人口、面積分布情形及治安的好壞設置分駐所及派出所。其中分駐所是在沒有設分局之鄉、鎮、市、區中的最高執行勤務單位,通常編制規模比派出所大一點。 一般的派出所(分駐所)的轄區,會分成幾個「警勤區」,分派員警負責當地勤務。但是一些警勤區,沒辦法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就會特別設置「駐在所」,由駐在所的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警政體系依序表示如下:

行政院
內政部
警政署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直轄市政府警察分局
分駐所(設於無警察分局之行政區)
派出所
警察勤務區

除一般警察外,警政署之下亦設有專門機關負責其他專門事務:

刑事警察局
鐵路警察局
航空警察局
國道公路警察局
保安警察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總隊
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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