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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考選部>考試院通過「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學共同專業科目成績須達400分,107年起實施。

考試院院會106.08.10通過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其中第19條規定,律師高考第二試仍以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但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本項修正條文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106年的考試不受影響。

考選部表示,會持續研議國家考試的命題閱卷改進措施,維護考試的公平與信度、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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