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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專題報導>「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確保現有人員工作權益。

全國共有 17個農田水利會,管理 37.1萬公頃農地灌溉水,對臺灣農業發展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屬公法人性質,農委會規劃改制為公務機關,歸屬於農委會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希望水資源調度更有效率,擴大供灌範圍,同時改善地方選舉弊病。

農委會鄭重聲明,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是為提升農業用水效率,建構國家水資源公共化管理體制,將目前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範圍,由目前31萬公頃擴大至全國68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農地,均衡都會、鄉村農田水利會整體資源,增進全國農田水利事業永續發展,以及因應灌溉水質污染案件,建構具公權力之專業組織,以因應氣候變遷挑戰,確保糧食安全。另外,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後,原作為農田水利設施用土地資產仍持續使用,水利會的現金則將成立特種基金,政府亦將持續挹注預算,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非水利事業用資產,規劃成立公益性財團法人,其收益仍將持續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並無媒體所稱財產充公情事。

農委會說明,目前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產生方式係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於89年12月6日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會長及會務委員由政府遴派改由農田水利會全體會員直接票選產生,當時農委會主張維持遴派制度,惟經表決後通過國民黨團版本。為因應社會、氣候型態改變,爰需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惟農田水利會改制涉及人事、資產及組織功能設計等事務,尚須一定時間之作業需求,故農委會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6年11月1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將臺灣宜蘭等15個農田水利會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由107年5月31日延長至109年9月30日止,期於109年10月1日與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一併改制為公務機關,以達全國農田水利會同時改制之目標。且因農田水利事業之事務具高度公共事務性質,故於此次修正草案中明訂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參與政治活動及推動會務應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員工秉持專業推動業務,讓水利會的施政更中立,擺脫地方派系干擾會務情形。

農委會指出,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百餘年來迭經多次變革後,其所擁有之財產來源為政府補助、農民提供、承接日據時代水利組合及依農地重劃條例登記等資產,就公有財產的學理面來說,國有財產及公法人財產(如行政法人、農田水利會等)本就屬於公有財產體系的一部分。

農委會強調,農田水利會於改制升格後,將規劃納入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三級機關及其六個分署,辦理全國農田水利事務。農田水利會既有人員為政府推行農田水利工作重要人力資產,其工作權自當予以保障。人事制度將設計採雙軌制運作,機關內人員採公務人員及水利會人員雙軌,現有農田水利會人員繼續適用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確保現有職員之工作權、升遷制度及退休金等,並制定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以法律明文規定現有人員工作權之保障措施。另對於提供農民基層服務之水利會工作站及水利小組亦將維持,持續服務農民。政府將賡續輔導水利小組及賦予相當之權利與義務,使水利小組成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協力夥伴。

※相關考情,請參閱:「107年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統一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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