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2
<公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甄選規範」。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甄選規範 壹、依據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 條。 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甄選進用要點。 貳、應考資格、甄選職務類科、測驗科目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年滿 65 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四)學歷:需符合各類科學歷條件,至遲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二、甄選職務分類、類科、學歷及資格條件、測驗科目 (一)職務分類為主管級、師級及員級: 1.主管級包含經理及督導。 2.師級包含高級管理師/高級工程師,管理師/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3.員級包含資深事務員/資深技術員,高級事務員/高級技術員,事務員/技術員,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 (二)甄選類科、學歷及資格條件、測驗科目:請參閱【附件】。 參、甄試方式 一、主管級: 採分試方式辦理;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口試得分兩階段舉行。 二、師級及員級: 採筆試辦理;並得視需要採分試方式辦理;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三、得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得視需求分地舉行甄試。 肆、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一、主管級: (一)第一試(筆試): 1. 各科原始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 共同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 25%,專業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 75%。 3. 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合計後為筆試總成績。 (二)第二試(口試): 1.如採不分階段口試方式,口試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依與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 2.如採兩階段口試方式,口試分數兩個階段滿分分別以 100 分計,依與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並以第二階段分數為口試成績。 (三)甄試總成績: 1.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40%,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60%。 2.筆試總成績及口試成績加權合計後為甄試總成績。 二、師級及員級: (一)採筆試方式: 1. 各科原始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 共同科目分數占甄試總成績 25%,專業科目各科平均分數占甄試總成績 75%。 3. 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合計後為甄試總成績;如具加分資格條件者,加分後之成績為甄試總成績。 (二)採分試方式: 1.第一試(筆試): (1) 各科原始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 共同科目分數占筆試總成績 25%,專業科目各科平均分數占筆試總成績 75%。 (3) 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加權合計後為筆試總成績;如具加分資格條件者,加分後之成績為筆試總成績。 2.第二試(口試): 口試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依與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 3.甄試總成績: (1) 筆試總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55%,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45%。 (2) 筆試總成績及口試成績加權合計後為甄試總成績。 伍、錄取標準: 一、主管級: (一)第一試(筆試): 1.錄取人數為各甄選類科正取加備取人數之 5 倍,錄取人員取得參加口試之資格;惟筆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有缺考者,不得參加口試。 2.依應考人筆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最後一名其成績相同者,則增額錄取參加口試。 (二)第二試(口試): 1.如採不分階段口試方式: (1) 正取及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2) 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口試成績、筆試總成績高低決定之。 2.如採兩階段口試方式: (1)依應考人第 1 階段口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錄取人數為各甄選類科正取加備取人數之 3 倍,取得參加第 2 階段口試資格。 (2)正取及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3)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口試成績、筆試總成績高低決定之。 二、師級及員級: (一)採筆試方式: 1.依應考人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專業科目原始成績高低決定之。 2.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專業科目原始成績再同分者,則依序以專業科目第一科、專業科目第二科原始成績高低決定之。 3.若依第 2 點順序比較皆同分者,則分別增額錄取正取或備取。 4.甄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有缺考者,不予錄取。 (二)採分試方式: 1.第一試(筆試): (1)錄取人數為各甄選類科正取加備取人數之 3 倍,錄取人員取得參加口試之資格;惟筆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有缺考者,不得參加口試。 (2)依應考人筆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最後一名其成績相同者,則增額錄取參加口試。 2.第二試(口試): (1)正取及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口試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2)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甄試總成績同分者,依序以口試成績、筆試總成績高低決定之。 (3)若依第 2 點順序比較皆同分者,則分別增額錄取正取或備取。 陸、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本甄選規範規定範圍內,辦理身心障礙人員甄試。 柒、甄試作業辦理公告後,如有實際報名或應試資格、人數、成績等因素致正取不足額,或因配合相關法令規定修正,得視需要報請交通部核定後,修 正相關之成績計算或錄取標準。 捌、本規範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人事規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玖、本規範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附件】「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甄選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