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4
<考選部>公告舉辦「107年律師考試」(第一試)。考選部107.04.13公告舉辦「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高等考試。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07年8月4日(星期六)。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 (一)本考試第一試與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 五、本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經審查准予「暫准應試」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第一試(8月4日)第一節考試前繳驗。屆時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屬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入場應試,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六、本考試第二試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請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於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七、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八、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相關考情,請參閱:「107年律師考試」ED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