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3
<考選部>公告舉辦「107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考選部107.04.13公告舉辦「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07年8月4日(星期六)。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本考試第一試與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應考人報考本2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因本2項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不同,且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 五、本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經審查准予「暫准應試」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第一試(8月4日)第一節考試前繳驗。屆時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屬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入場應試,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六、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七、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本考試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 八、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附發法律條文,考試時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本考試第二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九、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十、本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十一、本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