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9
<考試簡介>114年社會工作師考試
「114年第2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預定4月8日至17日報名,7月26日至28日考試;年齡不限、性別不拘,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即可報考。有意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社會工作師 簡介
職 稱
社會工作師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社會工作師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法第5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社會工作師法第6條規定,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執業範圍
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教育課程
社會工作師法第18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工作師考試 簡介
應考資格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學分,並修畢下列五領域十五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總計達四十五學分以上課程,領有畢業證書與修課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1)社會工作概論(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1)社會個案工作(2)社會團體工作(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2)社會學(3)心理學(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2)社會福利行政(3)方案設計與評估(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2)社會統計。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應考資格,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條第一項所列學科至少二科,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考試科目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1)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2)社會工作(3)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4)社會工作直接服務(5)社會工作研究方法(6)社會工作管理(7)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經核准者,其應試科目如下:
(1)社會工作(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3)社會工作管理(4)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普通科目「國文(作文)」採申論式試題,專業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成績計算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14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成績占總成績10%,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總成績90%。無普通科目時,以各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 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合格發證
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16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相關考情,請參閱:「114年社會工作師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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