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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考試簡介>113年會計師考試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定於5月14日至23日報名,8月16日至18日考試,凡年滿20歲,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曾修習相關學分者,即可報考。有志參加「會計師考試」之考友,請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會計師  簡介

職 稱

會計師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會計師法第8條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
會計師法第12條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執業範圍

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教育課程

會計師法第13條規定,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

會計師考試  簡介

應考資格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外國會計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

考試科目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二)中級會計學。
(三)高等會計學。
(四)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五)審計學。
(六)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七)稅務法規。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高等會計學。
二、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三、審計學。
四、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五、稅務法規。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審計學。
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三、稅務法規。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成績計算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8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保留期間之計算,以應考人第一次報名考試,並至少有一科目及格,於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算至三年內之考試為限。
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考期間,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者外,其已及格科目不得再行應試。

合格發證

會計師考試規則第21條規定,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照。

附註:  
(一)「113年會計師考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簡章」。

※相關考情,請參閱:「113年會計師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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