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3
<考試簡介>「114年地政士考試」。
「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預定2月25日至3月6日報名,6月7日至8日考試;年滿20歲、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有志參加「地政士考試」之考友,請儘早準備!
地政士 簡介
執業資格
地政士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地政士法第5條規定,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
地政士法第7條規定,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地政士法第12條規定,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地政士法第33條規定,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之加入。
執業範圍
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地政士法第19條規定,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二、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8條規定,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地政士考試 簡介
考試方式
地政士考試規則第2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地政士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應考資格
地政士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三、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考試科目
地政士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三)土地法規。
(四)土地登記實務。
(五)土地稅法規。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試題。
成績計算
地政士考試規則第15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合格發證
地政士考試規則第18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附註:
(一)「114年地政士考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簡章」。
※相關考情,請參閱:「114年地政士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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