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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考試簡介>「114年保險從業人員考試」。

「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預定2月25日至3月6日報名,6月7日至8日考試;年齡不限、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有志參加「保險從業人員考試」之考友,請儘早準備!

保險從業人員 簡介

保險從業人員分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保險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保險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執業資格
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代理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經紀人分財產經紀人及人身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經紀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經紀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加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經紀人應加入經紀人公會。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或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保險公證人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公證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執行業務。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公證人分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
一般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海事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四、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總噸位一萬噸以上船舶船長五年以上者。
六、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具備前項第四款資格者,僅得執行與其本業有關之公證人業務;具備前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僅得執行海事公證人業務。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經營或執行業務。

執業範圍
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在執行業務有關各項文件簽署。
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應確保前條第五項至第七項電話訪問落實執行並留存建檔。
第一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經紀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經紀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保險公證人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公證人執行業務,應於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公證人執行業務應獨立公正,應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利益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就受託業務負有忠實查勘、核估之義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教育訓練
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保險公證人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保險從業人員考試 簡介

考試方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以下簡稱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財產保險代理人。
二、人身保險代理人。
三、財產保險經紀人。
四、人身保險經紀人。
五、一般保險公證人。
六、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應考資格
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類科之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考試科目
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考試類科
應試科目
人身保險代理人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4.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財產保險代理人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4.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人身保險經紀人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4.人身保險行銷概要
財產保險經紀人1.保險學概要
2..保險法規概要
3.財產風險管理概要
4.財產保險行銷概要
一般保險公證人1.保險法規概要
2.一般保險公證報告
3.一般查勘鑑定
4.估價與理算概要
海事保險公證人1.保險法規概要
2.海商法概要
3.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
4.海事查勘鑑定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一般保險公證報告」、「一般查勘鑑定」、「海事保險英文公證報告」及「海事查勘鑑定」等應試科目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成績計算
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但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人數未達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時,以錄取各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予錄取。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合格發證
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第13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照。

附註:
(一)「114年保險從業人員考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簡章」。

※相關考情,請參閱:「114年保險從業人員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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