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1
<考試簡介>「114年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預定2月報名,6月考試(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年齡不限、性別不拘,高中職以上、即可報考。有志參加「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之考友,請儘早準備!
消防設備人員 簡介
執業資格
消防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
消防設備人員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經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始得執行業務。
執業範圍
消防法第7條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專業訓練
消防設備人員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消防設備人員管理辦法第11-1條規定,前條所稱訓練證明文件,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下列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
一、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三、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積分十分。
四、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五、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六、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
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之時數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簡介
考試方式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二、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應考資格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一) |
類科 | 應 考 資 格 |
消 防 設 備 師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七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業通風、消防機械。 (四)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
消 防 設 備 士 | 一、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考試科目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6條規定,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二) |
類科 | 應 試 科 目 |
消 防 設 備 師 | 一、消防法規 二、火災學 三、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四、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五、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六、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消 防 設 備 士 | 一、消防法規概要 二、火災學概要 三、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四、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
備 註 |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依下列規定: 一、消防設備師之「消防法規」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二、消防設備師之「火災學」、「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採申論式試題。 三、消防設備士之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成績計算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六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前二項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合格發證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規定,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附註:
(一)「114年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相關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簡章」。
※相關考情,請參閱:「114年消防設備人員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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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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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擬試題:長期追蹤歷屆試題,獨家建立完整題庫,完全掌握命題方式。
三.補充資料:最新時事資料,隨時提供考情動態,完全掌握命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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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考服務:協助辦理應考事項,提供各項應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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