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5
<特別報導>「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說明。
【107年農田水利之美全國攝影大賽-第二名 陳佳惠】
(圖片來源:行政院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政府推動農田水利會改制,107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預定109年正式上路。農委會規畫,農田水利會預定109年改制為公務機關,未來升格為「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並開出將近400個公務人員職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說明如下:
壹、改制公務機關理由
一、強化農田水利會功能,擴大對農民服務
全國68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尚有37萬公頃公頃農地未納入農田水利會灌區管理,為讓更多農民受惠,實有必要擴大農田水利會服務範圍,使政府投入資源發揮綜效。
二、建構國家水資源公共化管理體制
農業水資源為公共財,由於氣候變遷,旱澇發生頻率增加,為契合農業新政策,確保糧食安全,透過系統化投資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提升面對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完善我國農業經營環境基礎建設。
三、農田水利會資源共享,提升服務水準
當前農田水利會財務結構差異大,都會型農田水利會,財源相對充裕,但其服務農地面積卻日漸減少;農業精華區的鄉村型農田水利會,財務相對困難,需仰賴政府挹注更多資源。為使全國農田水利事業均衡發展,宜由政府調控資源配置,以利農田水利事業永續經營。
四、建構專業化組織
目前農田水利會公權力不足,以致在業務執行時常遭遇困難,如灌溉水質受污染僅能通知地方環保機關處理,無法達到即時防治之目標。宜藉由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並賦予公權力,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與確保灌溉水源安全。
貳、改制原則
一、水資源為國家資源,以確保農民用水權益為優先考量
灌溉用水為農業之核心,農田水利會組織改制為公務機關後,農田水利事業將由政府直接管理與興辦,未來將在確保農民之用水權益之原則下,政府持續投資灌溉設施之更新改善工程,並持續檢討整合相關高效率之用水管理制度。
二、以法律確保既有職員工作權益不變
農田水利會員工是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之重要人力資產,並依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公開招考,其工作權益自當予以保障。農委會秉持以農田水利會員工權益極大化,官制官規影響最小化原則,與相關機關研商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後,人事制度將採雙軌制運作,機關內人員採公務人員及水利會人員雙軌,現有農田水利會人員維持現有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確保現有職員之工作權、升遷制度及退休金等,並制定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以法律明文規定現有人員工作權之保障措施。
三、農田水利會資產持續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
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土地繼續做為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使用,現金部分則成立特種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非事業用資產規劃成立公益性財團法人,其收益仍將持續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政府也會持續以公務預算投資農田水利建設,以達成農田水利資源利用最佳效益。
四、續存水利小組運作制度
水利小組為農田水利事業之基層核心組織,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後,政府將賡續輔導維持水利小組自治,賦予相當之權利與義務,政府並將持續精進制度與補助經費,以輔導水利小組成為政府辦理農田水利事業的之協力夥伴。
參、改制期程及待辦事項
一、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終止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現任會長及會務委員延長至109年9月30日屆滿
由於臺灣北基等15個農田水利會之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將於明(107)年5月31日屆滿,而臺北市七星及瑠公等兩個農田水利會之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則至109年9月30日屆滿,兩者相差兩年四個月。因維持選舉其具有任期保障之原則,恐延宕改革時程,又現有會長對於水利會之業務熟稔,且本次組織通則修正案將水利會會長適用公務人員中立法,未來在協助政府推動改制政策時可秉持著專業與中立,有助於達成於109年10月改制為行政機關之目標。水利小組長亦一併延任。
二、107年1月至109年9月完成相關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立法作業與配套措施
農田水利會公法人體制已運作百年,如要辦理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尚涉及組織、資產、人事與水利小組運作之規劃,需以法律保障。農委會將以2年4個月的時間,完成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之立法作業及其配套措施規劃,以法律落實改制涉及相關事務。
組織:將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作業,農委會將後升格為農業部,將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納入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之組織架構中,現有農田水利會及工作站等組織架構將維持運作,便利農民洽辦相關用水管理等業務。
現有職員員工保障事務:本會已與行政院人事總處、考試院銓敘部等單位協商,初步已達成共識,農田水利會現職員工繼續留任者,將繼續適用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維持現行職務等級與升遷制度,現職人員工作權益將可獲得充分保障。
資產:維持農田水利事業使用,成立特種基金及公益財團法人,使現有資產仍繼續作農田水利事業使用、專款專用,政府也會持續以公務預算投資農田水利建設。
水利小組:仍維持水利小組之運作方式,凝聚農民用水共識,強化與政府的配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