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6
<考試院>通過修正「司法官考試規則」及「律師考試規則」,兩項考試第二試同時舉行,相同科目使用同一試題。考試院院會108.04.11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二項考試第二試修正為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採同一試題;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商事法刪除票據法並調整配分,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測驗」部分。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案並自修正發布日起施行。 考選部表示,本二項考試第二試仿效第一試之模式,採分別報名、同時考試、相同試題、單一應試、分別錄取或及格之方式進行。應考人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同時報考「司法官及律師」類科,或僅報考「司法官」或「律師」類科(僅能擇一選填)。第二試報名則須視第一試報名之考試是否獲錄取而定,如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均獲錄取,則第二試可選擇報考「司法官及律師(選試科目)」類科,或僅報考「司法官」或「律師(選試科目)」類科(僅能擇一選填)。二項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之錄取或及格標準,均依其所報名之考試規則規定之成績計算方式分別錄取或及格。第二試報名費同第一試方式,同時報考二項考試者僅收取一次報名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