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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考選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修訂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表,自109年起施行。

考選部108.04.19公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修正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表,定自109年起施行。

查現行高考三級考試類科數為一百二十二個、普通考試為七十八個,各類科應試科目除普通科目外,高考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列考六科,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列考四科。修正草案簡併高考三級考試類科數為一百個、普通考試為六十二個;減列各類科應試科目之專業科目,高考三級專業科目減列二科、普通考試專業科目減列一科,亦即,各類科應試科目除普通科目外,高考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列考四科,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列考三科。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為配合考試院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職系說明書」,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並遵依考試院第十二屆施政綱領,檢討整併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調整應試科目,以提升選才效能,擬具本考試規則有關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職系由現行九十六個調整為五十七個,以簡併、彈性原則,及行政類通才深化、技術類專才專業為檢討方向,該修正直接影響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設置。查現行高考三級考試類科數為一百二十二個、普通考試為七十八個,各類科應試科目除普通科目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自四十二年起即列考四科;高考三級考試則自六十二年起列考六科至今。為使教、考、用緊密結合,考選部經多方徵詢學者專家與用人機關意見,據以研擬修正草案,其中高考三級考試類科數為一百個、普通考試為六十二個。謹將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一、行政類類科之報考學歷因無專業學歷限制,獨立學院、高中以上學歷資格即可分別報考高考三級、普通考試,以行政類通才為本次職系整併重要理念,基於考用配合,其類科設置自當以衡鑑具備該職系核心職能之通才為依歸,俾錄取人員勝任整併後職系各項職務,是以考試類科朝職系發展趨勢進行檢討整併。

二、技術類類科應考資格有其報考學歷科系、領域之限制,與行政類有別,考試類科設置仍應考量同職系下存有專業領域差異情形。為滿足公務機關各專業用人需求,採取分殊化之考試類科設置方式,整體上延續現有分類,除與技術類應較專業取向之職系檢討方向一致,並維持現行專業發展趨勢。

三、考量目前所列考專業科目過多,稀釋評量效能,不利於人才篩選。為解決上開問題,考選部前於一百零六年即研議以列考核心專業知能基礎科目為導向,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分別減列二科、一科專業科目為原則,提升各專業科目占分比重。現配合職組職系修正通過,基於考選專業核心化、能力多元化及人才友善化之精神,於既有基礎下賡續檢討應試專業科目。(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

四、配合第四條附表三高考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之調整,為免適用本規則第二條附表一之附註一原規定「技術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三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

附 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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