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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特別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案,歷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立法院院會108.12.13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律師法 條文從現行53條大幅增加至146條,是自1941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正,修正重點包括改革律師任用、淘汰、懲戒制度、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等。

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淘汰不適任律師

條文規定,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申請人若有「依法官法遭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依法官法受撤職處分」等情,即不得發給證書。 此外,若請領者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罪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起訴,法務部也得停止審查其證書申請。 懲戒部分,過去律師懲戒處分僅有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2年以下及除名4種,本次修法增加「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至12小時研習」,停止執行職務時間調整為2個月以上、2年以下。

大大減少律師執業障礙、公開資訊保障委託當事人的權益
為方便民眾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資格,條文也規定法務部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該系統會對外公開姓名、性別、律師證書字號及相片等7種個人資料。

目前律師必須同時加入各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在該地執業,修法以後未來律師僅需加入一個地方律師公會,即可在全國執行職務。

「109年律師考試」定於109年4月28日至5月7日(初試)報名,109年月8月1日(初試)考試。有意參加「109年律師考試」之考友,請把握機會,請儘早準備!

※相關考情,請參閱「109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律師考試」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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