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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考選部>公告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調查人員、國家安全人員、海巡人員及移民人員考試」需用名額表。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2.為因應司法院、法務部法警及矯正機關業務之需要,考量男女性收容人管理上之差異,須就勤務妥為調配之必要性,其中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等3類科分定男女需用名額。 

(二)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2。

(三)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3。
2.本考試錄取人員,須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相關規定,接受安全查核,拒絕接受安全查核或安全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四)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4。

(五)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5。

(六)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09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7日(星期一)。
2.四等考試:
109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
109年8月15日(星期六)。
4.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9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5.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月2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109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9年11月29日(星期日)舉行,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月3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
109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9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月2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
109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7日(星期一)。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9年11月29日(星期日)舉行,三等考試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月3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五)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1.二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109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2.三等考試:
109年8月15日(星期六)至17日(星期一)。
3.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9年11月29日(星期日)舉行,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月2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筆試:本5項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設臺北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09年5月5日(星期二)起至5月14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09年5月15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四)報名方式:

1.本5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register.moex.gov.tw 或 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錄報名資料完成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等,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3.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
(1)採「網路報名並免繳報名相關表件」方式辦理,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將由系統主動提示訊息,毋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2)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具原住民身分者可透過戶役政機關檢核,無須繳附證明文件)、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等,於109年5月15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

五、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本5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六、109年應屆畢業應考人應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延長繳驗期限至109年8月21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考試舉行前一日,即109年8月14日或109年8月前)。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證明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七、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類科之「民事訴訟法」科目;及公證人類科「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於考試時由考選部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八、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本5項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二)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九、本5項考試依其考試規則規定採筆試、體能測驗、口試等分試方式舉行之各考試類科組,其體能測驗及口試均分別依照「體能測驗規則」、「口試規則」及各該項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辦理。

十一、本5項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十二、本5項考試各類科組別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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