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4
< 內政部 > 發佈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壹、修正目的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於94年3月2日發布施行,歷經18次修正,最後1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7年11月12日。茲為應法規鬆綁,授權各機關彈性用人,並為消弭實務運作適用法規疑義以應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要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應於報刊或網路公告3日以上。(修正條文第4條)
二、修正未依陞遷序列表或未依陞職積分順序陞職管制陞遷文字。(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人事甄審委員會開會不得錄音、錄影及得以視訊方式召開。(修正條文第9條)
四、修正辦理陞任案件無意願陞任確認方式並修正無意願陞任免列入甄審之同意機關為權責或職務出缺機關。(修正條文第12條)
五、增訂徵調或商調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不受部分消極陞任條件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3條)
六、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避免使用歧視性用語,將現行罹患精神疾病不得陞任之規定參酌醫師法規定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勝任擬陞任之職務」。(修正條文第15條)
七、增訂應勤務、業務需要辦理職務遷調應受返籍核調管制3年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9條)
八、增訂因員額調整之遷調,不受遷調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0條)
九、修正離島或原住民族返籍核調者,應管制於離島警察局或原住民族地區分局服務滿3年,但因機關考核成績欠佳,認有遷調之必要,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23條)
十、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可自請調地。(修正條文第28條)
十一、刑事警察局第六序列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調任歷練準用陞任甄審程序,增訂功績卓著人員於同序列職務間調整不受此限。(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1)
十二、修正專門性職務遴選資格一覽表部分文字、督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保防及交通人員之遴選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3)
十三、修正遴任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須具備職務經歷及年資一覽表有關縣(市)政府警察局科長之陞遷序列。(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4)
十四、修正服務年資另加積分一覽表,自109年1月1日起擔任警勤區、刑責區之年資連續滿1年加分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7)
十五、修正警察人員英語及其他語言檢測陞任評分計分等級對照表。(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8)
十六、修正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修正條文第24條附件10)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接獲民眾於本部網站留言,建議刪除本辦法附件4「遴任縣(市)警察局分局長須具備職務經歷及年資一覽表」,經審酌仍維持現行規定,業辦理回復在案。
相關訊息請詳見: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
相關特種考試一般警察請詳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E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