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4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薦任晉升簡任等訓練辦法修正案公告
附件: |
考試院院會於24日通過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配合授權法律的修正及實務需要,修正參訓資格、請假缺課時數計算方式及對受訓資格不符者退訓、撤銷訓練及格資格等規定。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這4種訓練辦法是為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並應升官等訓練實務需要。修正重點包括: |
一、 |
配合授權法律修正,修正相關訓練辦法的法源依據。 |
二、 |
配合相關法律官等晉升取得資格的修正,修正相關訓練辦法參訓資格。明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的考績、年資,不得作為參訓資格的考績、年資。 |
三、 |
明確規範如有資格不符而參加訓練致造成訓練資源浪費時,依法懲處相關人員。 |
四、 |
將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及停止訓練事由中,有關請假及缺課時數超過一定日數或時數的計算方式,改為以課程時數比例方式計算,並酌予調整時數比例。 |
五、 |
對受訓資格不符應予退訓、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以及有關免訓、訓練合格生效日等,依各種狀況明確規範。 |
本案經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後,除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9條、第12條、第17條修正草案將送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外,其餘3種訓練辦法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