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7
公務人員簡任、薦任升官等考試修正草案通過
附件: |
考試院7月16日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 |
一、 |
配合「飛航及管制辦法」於96年11月26日修正法規名稱為「飛航規則」,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航空管制、航空駕駛二科別應試科目「飛航管制(包括飛航及管制辦法)」修正為「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 |
二、 |
「檢肅流氓條例」於98年1月21日廢止,薦任升官等考試警察行政科別應試科目「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修正為「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刪除括弧內容「檢肅流氓條例」等文字。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九十八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