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0
簡任升官等考試五年內辦理三次後將停辦
附件: |
考試院6月10日通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案,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辦理三次完畢後,不再辦理。 考試院表示,簡任職務屬機關內高級職務,職缺數少,而高級文官之甄拔,首重領導與管理知能,取得簡任官等訓練資格人員,其公務生涯業經逐級歷練,再以訓練充實知能,輔以完整陞遷體制,當可提昇高階文官素質。而現行簡任升官等考試應考人大部分均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取得升官等資格,部分以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技術人員,亦得依本法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是以,簡任升官等考試已無辦理之需要,爰以落日條款規定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以維過渡期應考人權益。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