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5
考試院通過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案
附件: |
考選部法規委員會(14日)亦修正通過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案,主要參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本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暨附表,重點包括: |
一、 |
配合應試科目表已刪除科別之規定,將「類科」一詞修正為「類別」。 |
二、 |
有關應考人年終考績成績之採計規定,參照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以資明確。 |
三、 |
簡任升官等考試,其筆試成績修正為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並明定口試方式採集體口試辦理。 |
四、 |
現行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並未規定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即不予錄取,爰予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第2項)。 |
五、 |
刪除應試科別,統一修正為關務類及技術類二類別;並據以分訂應試科目。 |
六、 |
簡任升官等考試參照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之規定,應試科目酌減二科,並不分專業科目與普通科目。 |
七、 |
應試科目除參考其他考試例及依用人機關主要核心能力訂定外,技術類別另配合用人機關專業需求,由原技術類科所列主要核心專業科目中提列一科目,列為「選試科目」。 |
詳細考試事項請參閱「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