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8
考選部通過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附件: |
考試院5月8日通過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部分條文,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內容,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將警監升官等考試應考年資由「3年以上」修正為「4年以上」,警正升官等考試應考年資由「3年以上」修正為「滿3年」。 考選部表示,鑑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業於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發布,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亦於同日修正名稱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修正部分條文,本次即配合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重點如次: |
一、 |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業修正名稱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同時修正部分條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二、 |
將警監升官等考試應考年資由「3年以上」修正為「4年以上」,警正升官等考試應考年資由「3年以上」修正為「滿3年」。 |
三、 |
增列警正二階人員亦得報考警正升官等考試。 |
四、 |
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刪除有關應考人同官階職務年資的限制。 |
五、 |
參照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有關成績計算的規定。 |
詳細考試事項請參閱「 九十七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