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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8

考選部通過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附件:
       考試院5月8日通過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部分條文,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內容,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將警監升官等考試應考年資由「3年以上」修正為「4年以上」,警正升官等考試應考年資由「3年以上」修正為「滿3年」。
       考選部表示,鑑於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業於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發布,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亦於同日修正名稱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修正部分條文,本次即配合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重點如次:
一、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業修正名稱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同時修正部分條文,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 將警監升官等考試應考年資由「3年以上」修正為「4年以上」,警正升官等考試應考年資由「3年以上」修正為「滿3年」。
三、 增列警正二階人員亦得報考警正升官等考試。
四、 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刪除有關應考人同官階職務年資的限制。
五、 參照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有關成績計算的規定。
       詳細考試事項請參閱「 九十七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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