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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2

考試院通過「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案

附件:
       考試院11月12日通過「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
一、 根據「 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報告」之決議,本考試應加考英文。 為配合此專案報告,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 憲法 」,修正為「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警正 警察官 升官等考試 普通科目 「 中華民國憲法 」 ,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並明定其占分比例。
二、 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口試(團體討論)修正為口試(集體口試)。
三、 配合「檢肅流氓條例」於98年1月21日廢止,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應試科目「警察法規 (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檢肅流氓條例)」,刪除括弧內之「檢肅流氓條例」文字,並增列「警察職權行使法」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99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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