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4
「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告
附件: |
考選部4月14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為: |
一、 |
為配合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民國100 年1月18 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因過渡期間將屆,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3「海岸巡防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各類組之應考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
二、 |
海巡人員特考三等考試與四等考試「海洋巡護─航海組」及「海洋巡護─輪機組」之應考資格,刪除「限制相關系、所、類科」之規定,因上述類科均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相關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相關訓練合格,其報考資格與參訓資格已規範相關學歷條件、適任證書,故海巡人員特考上述類科似無限制相關系、所、類科之必要。 |
詳細修正內容請參見: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應考資格修正草案對照表 」。 海巡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巡人員考試簡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