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1
考試院通過「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
附件: |
考試院10月1日通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修正條文第九條:用人機關鑒於本項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期間離職率偏高,其中並有近半數轉調至經濟部暨其所屬機關(構),造成專利商標審查人力流失,建議增訂本考試及格人員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機關之限制,以利機關人員久任,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
二、 |
配合用人機關實際業務需要,增訂二等考試電信工程、資訊處理二類科之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並修正三等考試紡織工程、光電工程、物理及冶金工程四類科之應試科目。 |
三、 |
參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規定,修正二等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物理、生物技術、藥學檢驗、工業設計等八類科應考資格。 |
詳細修正條文請見「 第九條文修正對照表 」「 應考資格修正對照表 」「 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簡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