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5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草案公告
附件: |
考選部8月5日公告「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
一、 |
新增分發訓練之規定: 參照「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 普通考試規則 」,增訂第九條第三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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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增置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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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等考試增設「執達員」類科,專業科目為民法概要、刑法概要、強制執行法概要、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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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等考試增設「環保技術」類科,專業科目 為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環境化學概要、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環境科學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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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五等考試增設「庭務員」類科,專業科目為民事訴訟大意與刑事訴訟大意、法院組織大意(包括法 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 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 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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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修正條文請見「 四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 五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 」 。 |
三、 |
修正應試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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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配合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民國100 年1月18 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因過渡期間將屆,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各類組之應考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修正部分類科相關科系之規定 ,詳細修正條文請見 「 三等考試應考資格修正對照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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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等考試新增之「執達員」類科、「環保技術」類科,詳細應考資格請見 「 四等考試 應考資格 修正對照表 」。 |
身心障礙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0年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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