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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1

國家安全人員特考研議增列四、五等及安全查核

附件:
       考選部日昨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有關機關,研商國家安全人員特考規則修正事宜。主要重點:
一、 應考年齡修正放寬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參照國安局意見修正有關兵役限制規定文字。
二、 增列第二試體能測驗1200公尺跑走,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三、 刪除體格檢查中體格指標規定。
四、 增列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國家安全局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五、 刪除「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修正為「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至於有關應試組別調整及國家安全局擬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於考試規則規範應考人進行安全查核部分,尚待該局另行研議。另,請國安局衡酌一併增設四等及五等考試相關類科之可行性,俾維法規之完整性,並於會後重新研擬再修正草案送考選部研處。全案仍將循法制作業程序,由考選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考試規則修正案,再報請考試院審議,院會通過後對外發布始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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