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8
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公告
附件: |
考選部1月27日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主要修正重點: |
一、 |
飛航管制之工作內容須面對不同之管制情境,並於瞬息萬變的環境中在數秒內做出最正確之判斷與指示,同時需以非母語之英語表達,為測驗應試者英語能力,爰修正第六條第二項條文,規定「飛航管制科別」第二試口試以英語集體口試行之。 |
二、 |
飛航管制員於執行職務時,係以英語為主要之溝通語言,故應試人員能力中以英語聽力、口齒清晰度、發音及表達能力居首要之位,爰修正第八條第一項條文,規定「飛航管制科別」第一試成績80%,第二試成績20%,以符合實際業務需求。 |
三、 |
民航人員訓練成本龐大,培訓不易,為使機關人員久任穩定,爰修正第十條第一項有關限制轉調之規定為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須再於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構)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詳細修正內容請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民航人員特考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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