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8
考試院暫行同意消防機關維持現行雙軌任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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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10月7日決議暫行同意「消防機關維持現行警察官及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雙軌任用制度」一案。 考試院基於官制官規主管機關之職責,為促使消防業務專業化,建立完整之消防法規制度及人員培訓體系,以及為解決消防機關現存用人問題,經歷屆多次院會討論決議,擬將消防人員之進用,由含警察官之雙軌制調整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單軌制。 行政院配合災害防救法之修正,將內政部消防署改制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 ,為因應推動相關災害防救業務需要,乃建請考試院同意消防機關維持現行警察官及簡薦委官等職等併立雙軌任用。 考試院基於強化災害防救功能,避免因任用制度之改變而影響災害防救業務之推動及發展,且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9條之1,已規定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可依該條例規定辦理,法制適用尚無扞格之處。 為保障現職人員權益及兼顧機關發展需要,在未有妥善的任用制度前,乃決議暫行同意消防機關維持現行雙軌任用制。 同時,本次會議另就未來內政部災害防救署於高山設立災防單位或部門,以處理山區災防事件;及規劃朝向設立災防學院,以培訓專業災防人員,提升災防專業人員素質;以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災防或消防業務等,應如何強化層級及分工與聯繫,請行政院考量配合檢討相關人事法制規定及建立合作機制。同時為肆應未來災防業務之遂行,請行政院、災防署等相關機關於5年內審慎研議合宜之災防任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