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簡單介紹「社會工作師考試」。
「社會工作師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社會工作師 ◎考試方式:筆試 ◎應考資格: 1.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習相關學科包括社會工作(概論)等17學科中至少7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 ※自102年1月1日起,應考資格及實習標準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詳細內容可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點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查閱。 ◎應試科目:7科 ◎及格標準: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不得有一科0分或缺考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 ◎訓練:無 ◎執業範圍: 1.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2.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3.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4.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5.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6.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工作師法)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簡章 」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請簡單介紹「專利師考試」。
「專利師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專利師 ◎考試方式:筆試 ◎應考資格: 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 ◎應試科目:6 科(其中2科為選試科目) ◎及格標準: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 分及格;不得有一科0 分或缺考。 ◎訓練: 專利師法規定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規定,訓練課程為57小時,測驗3小時。 ◎執業範圍: 1.專利之申請事項。 2.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3.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4.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主管機關:經濟部(專利師法)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簡章」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請簡單介紹「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不動產估價師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不動產估價師 ◎考試方式:筆試 ◎應考資格: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2 學科,以及(一)不動產法、(二)土地利用、(三)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四)不動產經濟等四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 學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 學分,合計至少6 科18 學分以上。 ※詳細內容可進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點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查閱。 ◎應試科目:7科 ◎及格標準: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不得有一科0分或缺考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 ◎訓練: 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執業範圍: 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主管機關:內政部(不動產估價師法)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簡章」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請簡單介紹「記帳士考試」。
「記帳士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考試方式:筆試 ◎應考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應試科目:5科 ◎及格標準: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不得有一科0分或缺考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 ◎訓練:無 ◎執業範圍: 1.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4.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主管機關:財政部(記帳士法)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10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年簡章」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請簡單介紹「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考試方式:筆試 ◎應考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應試科目:5科 ◎及格標準: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不得有1科0分或缺考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 ◎訓 練: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執業範圍: 執行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仲介或代銷業務。 ◎主管機關: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簡章」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請簡單介紹「地政士考試」。
「地政士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考試方式:筆試 ◎應考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須滿20歲)。 ◎應試科目:5科 ◎及格標準: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 分及格;不得有1科0分或缺考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 ◎訓練:無 ◎執業範圍: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士法)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簡章」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請簡單介紹「領隊人員考試」。
「領隊人員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華語領隊人員;外語領隊人員。 ◎考試方式:筆試 ◎應考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應試科目:華語領隊人員3科;外語領隊人員4科。 ◎及格標準: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不得有一科0分或缺考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 ◎訓 練: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經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學校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領隊業務。領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56節課,每節課為50分鐘。 ◎執業範圍: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 ◎主管機關:交通部( 發展觀光條例、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簡章」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請簡單介紹「導遊人員考試」。
「導遊人員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華語導遊人員、外語導遊人員。 ◎考試方式:華語導遊人員:筆試;外語導遊人員:筆試+口試。 ◎應考資格: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應試科目:華語導遊人員3科;外語導遊人員4科。 ◎及格標準: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不得有一科0分或缺考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或外語導遊人員口試成績未滿60分。 ◎訓 練: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經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者,應參加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導遊業務。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98節課,每節課為50分鐘。 ◎執業範圍: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主管機關:交通部(發展觀光條例、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簡章」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請簡單介紹「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簡單介紹如下:
◎考試類科: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考試方式:筆試+訓練。 ◎應考資格: 一、消防設備師: 1.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設備、建築與城鄉、土木工程、土木與防災、營建(技術)、營建工程(技術)、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技術)、動力機械、船舶機械工程、工業教育、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造船工程、航空工程、自動控制工程、輪機各科、系、組、所畢業。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相關學科包括微積分等27學科至少7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20學分以上。 ※自102年1月1日起,應考資格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二、消防設備士: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應試科目:消防設備師6科;消防設備士4科。 ◎及格標準: 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不得有1科0分或缺考。 ◎訓練: 筆試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師級270小時,士級180小時),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免除訓練。 ◎執業範圍: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法) ◎相關應考事項請參閱: 「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簡章」 ※考生請注意:應考事項以正式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