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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有那些?
「國家考試」包括:
一、公務人員考試
(一)高等、普通、初等考試
1.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2.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4.普通考試
5.初等考試

(二)特種考試(一、二、三、四、五等)
1.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2.原住民族考試
3.司法人員考試
4.司法官考試
5.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
6.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7.調查人員考試
8.警察人員考試
9.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10.外交領事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
11.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12.關務人員考試
13.稅務人員考試
14.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15.民航人員考試
16.交通事業人員考試
17.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18.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19.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20.國防部文職人員考試
21.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22.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
23.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24.其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一)高等、普通考試(共82類科)
1.高等考試(64類科):
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建築師、技師(32類科)、專利師、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助產師、中醫師、法醫師、營養師、獸醫師、牙體技術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消防設備師、引水人(甲種、乙種)、驗船師、航海人員(一等船副、一等管輪)。

2.普通考試(18類科):
護士、不動產經紀人、領隊人員(華語、外語)、導遊人員(華語、外語)、專責報關人員、 財產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一般保險公證人、海事保險公證人、消防設備士、地政士、記帳士、航海人員(二等船副、二等管輪)。

(二)特種考試(共4類科)
1.語言治療師
2.聽力師
3.牙體技術師
4.牙體技術生
如何知道每年舉辦哪些國家考試?
國家考試係由考選部主辦,欲查詢年度國家考試計畫,可登入考選部網站查詢(www1c.moex.gov.tw)。
此外,每年8-9月份,考選部會公佈下一年度的「國家考試期日計劃」,考生可以提早規劃。
同時,考友社網站也同步更新各項國家考試日程表,方便考生查詢。
具備什麼資格才可以報考國家考試?
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凡為中華民國國民,符合國家考試報考資格的學歷條件者皆可報考。
國家考試報考資格區分如下: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年滿18歲,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年滿18歲,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年滿18歲,大學畢業即可報考。
就學期間是否可以參加國家考試?
就學期間仍可以參加國家考試,惟依規定,考試錄取者須立即受訓及分發任用,考生應考量就學及分發任職的問題。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是否需要先通過初階的公務人員考試,才能參加高普考呢?
凡為中華民國國民,符合國家考試報考資格的學歷條件者皆可報考。
國家考試報考資格區分如下: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年滿18歲,不限學歷皆可報考。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年滿18歲,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
◎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年滿18歲,大學畢業即可報考。
只要符合各等級的學歷資格規定,即可直接報考,無須通過任何資格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何分發?
考試錄取者將依照成績高低填選志願,分發方式主要分有:
◎「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考試」:採全國「統一招考」、「統一分發」方式辦理,考試錄取參照全國統計的用人機關職缺表,按成績填選分發志願。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考試錄取參照各錄取分發區用人機關職缺表,按成績填選分發志願。
(全國以每一直轄市、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共15個錄取分發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直接分發至招考機關任職,例如外交特考係分發至外交部;調查局特考係分發至調查局。
若考取公務人員,無法立即分發,能否保留職位?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5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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